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菲菲与姜兆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菲菲,姜兆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435号原告:刘菲菲,女,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姜兆锋,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地址:临沂市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玉玲,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原告刘菲菲诉被告姜兆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菲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刘菲菲负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