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玉蓉与被执行人冯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蓉,冯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99号申请人任玉蓉,女,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冯锯英,女,生于1975年12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玉蓉与被执行人冯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院(2009)通江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锯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锯英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浴分社的帐号,冻足15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腾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