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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玉蓉与被执行人冯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蓉,冯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99号申请人任玉蓉,女,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冯锯英,女,生于1975年12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玉蓉与被执行人冯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院(2009)通江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锯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锯英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浴分社的帐号,冻足15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腾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