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吴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78号申请人:王丽娟,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吴静,女,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丽娟诉被申请人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静个人账户存款。案外人马某以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申请人吴静的个人账户资金冻结十二个月;二、依法将登记在担保人马某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出售、抵押等。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王丽娟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彦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