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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周国东与应城市台湾头条中西餐厅、彭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东,应城市台湾头条中西餐厅,彭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1197号原告周国东,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应城市台湾头条中西餐厅,住址:应城市城中办事外西大街应城宾馆对面。被告彭茵,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应城市。原告周国东与被告彭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周国东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东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周国东负担。审 判 长  李会刚审 判 员  许小华人民陪审员  丁昌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程三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