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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举、王某平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举,王某平,李某兵,刘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举,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执行人:王某平,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执行人:李某兵,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刘某付,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举、王某平、李某兵与被执行人刘某付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17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1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念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