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刑更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何宗全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宗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569号罪犯何宗全,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8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宗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何宗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宗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宗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宗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