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季建与张文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张文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75号之一原告:季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威,河南京浩君律师事务所律。被告:张文功,男,1969年7月18日,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季建诉被告张文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现使用宅基地是1980年生产队分组时分配,宅基地南北宽5丈6尺,原告在相邻被告宅基地留有2米左右出路,方便原告和西边邻居通行,经过其他邻居留的出路通向村里的大路。原告家1983年修建现在住的房子时便通过此道路,该路形成已有30年。2016年11月份,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时,强占原告在宅基地范围内留有的道路建房,并在原告院里建有围墙,造成原告无法正常通行,严重侵犯了原告宅基地使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在原告宅基地所建房屋及围墙;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季建所诉被告张文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对被告所建围墙处的土地并没有提供有效的使用权证明,如原告认为该土地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权利,应当对该土地权属确认后再行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告季建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安生审 判 员 朱凤菊人民陪审员 孙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常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