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龙军申请执行杨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龙军,杨新军,郝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680号申请执行人:韩龙军,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新军,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桂梅,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韩龙军申请杨新军、郝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杨新军、郝桂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02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卫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