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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加峰、田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加峰,田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民终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加峰,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振龙,男,汉族,1989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上诉人赵加峰因与被上诉人田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赵加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田振龙的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赵加峰与田振龙之间还存在一起纠纷,另外一起案件田振龙已撤诉结案。赵加峰以为本案也已结案。但今日又收到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通知并领取了本案判决。而上诉人并未收到本案开庭通知,即收到了本案判决,故一审程序违法。2、本案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因赵加峰未参加一审诉讼,田振龙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且不能证明本案事实,故田振龙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3、177700元的条是赵加峰出具的没错,但赵加峰并未收到该款,田振龙应提供相关转账凭证和借条出具日期前后的银行流水予以证明。田振龙辩称,1、双方借贷关系清楚且明确,赵加峰应承担还款责任,共计30多万元,下欠1777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双方均是现金交易,开始的时候并未出具欠条,这是在之后催要借款的过程中,赵加峰给田振龙出具的总条。田振龙一审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赵加峰、郑小鸽连带偿还借款1777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份,赵加峰向田振龙借款100000元,称是干工程使用,又陆续借77700元,称是自己使用。以上借款共计177700元,田振龙当时没让赵加峰出具借条,后来,因赵加峰一直没有归还,2015年12月9日,田振龙向赵加峰催要该借款,赵加峰为田振龙书写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田振龙现金壹拾柒万柒仟柒佰圆整,2015年12月9日,赵加峰。今叁人约定2015年12月29日还款壹拾贰万元整,剩余春节前一次结清,2015年12月9日,赵加峰。如再有2015年12月9日以前所有借条、欠条全部作废,以本条为准。赵加峰、赵东东、田振龙”。但此款至今未还。另查明,赵加峰与郑小鸽系夫妻关系,并于1997年10月1日在开封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审法院认为,田振龙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赵加峰提供借款177700元的事实存在,因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赵加峰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田振龙要求赵加峰按照约定归还借款177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赵加峰向田振龙借款177700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田振龙要求郑小鸽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赵加峰、郑小鸽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赵加峰、郑小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田振龙借款人民币177700元。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赵加峰、郑小鸽承担。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田振龙提交的由赵加峰出具的借条、“还款保证”及对双方借款期间借条的总结,可以看出,2015年12月9日当天是对双方之前借款的清算及作出的还款保证,并不涉及钱款的往来。因此,赵加峰称其在出具借条当天并未收到相关钱款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令赵加峰给付177700元正确。综上,赵加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54元,由上诉人赵加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