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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沈志红与张良平、邬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红,张良平,邬伶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603号原告:沈志红,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平,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邬伶俐,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沈志红与被告张良平、邬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志红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志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红撤回起诉。应交案件受理费4,540.00元,已交案件受理费2,270.00元,由原告沈志红负担。审 判 长  沈桃武代理审判员  钟 宇人民陪审员  范中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