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冯国杨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国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683号罪犯冯国杨,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阳春法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国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9日作出(2012)阳中法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冯国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冯国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冯国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国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国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该罪犯犯有六罪,且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支出约516.47元,综合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改造表现,对本次减刑申请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冯国杨暂不予减刑。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549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