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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俊柱与被执行人莫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柱,莫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222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梁俊柱,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莫延海,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生,青海省湟中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梁俊柱与被执行人莫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俊柱于2017年11月15日向青海省门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延海长期在外打工,无固定住址,且无法联系到本人,经调查无任何财产线索,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未执行款项293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05元,待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时,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永安审判员达海芳审判员鲁云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记员达娃仁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