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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志炎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志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696号罪犯吴志炎,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吴志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志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志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但该犯犯罪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检察机关亦建议不予假释,综合原判刑罚和改造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不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吴志炎不予假释。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572号假释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