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杨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杨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782号原告:闫某。被告:杨某,××族。原告闫某与被告杨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闫某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0元,减半收取488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余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