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57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贺小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梅,贺小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57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贺小留,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李雪梅与贺小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有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贺小留在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款。冻结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孙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