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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57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贺小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梅,贺小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57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贺小留,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李雪梅与贺小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有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贺小留在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款。冻结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孙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