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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何宇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204号罪犯何宇君,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宇君犯盗窃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宇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何宇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宇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宇君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宇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道永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雯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