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土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土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230号罪犯赵土生,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文盲或半文盲,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土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赵土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土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土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以及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本院对广东省高明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建议的幅度从九个月调整为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土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欣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