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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韦好军与张德学、刘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487号原告:韦好军,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学,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彦胜,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付景欣,男,汉族,1957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韦好军与被告张德学、刘彦胜、付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韦好军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韦好军负担。审 判 长  高 峻审 判 员  凡昊明人民陪审员  田玉鹤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