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韦好军与张德学、刘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487号原告:韦好军,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学,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彦胜,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付景欣,男,汉族,1957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韦好军与被告张德学、刘彦胜、付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韦好军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韦好军负担。审 判 长 高 峻审 判 员 凡昊明人民陪审员 田玉鹤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