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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0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奎与赵思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赵思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0378号原告:刘奎,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赵思玉,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奎诉被告赵思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刘奎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地址和联系方式,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立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吕悦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