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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甘万彪与杨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万彪,杨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万彪,男,青海省民和县人,住青海省民和县,现暂住瓜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男,甘肃省瓜州人,住甘肃省瓜州。上诉人甘万彪因与被上诉人杨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万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被上诉人杨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二审中,因被上诉人提供了新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万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振生审判员  吴克东审判员  张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