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积家实业有限公司、夏明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积家实业有限公司,夏明刚,杨宁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836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绵阳积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9号鸿越瑞櫊花园。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被执行人:夏明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宁远,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诉讼费立案执行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2016)川070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积家实业有限公司、夏明刚、杨宁远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