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伟、肖甜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伟,肖甜,胡士汉,赖道英,胡德,陈世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伟,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甜,女,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系胡伟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士汉,男,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道英,女,194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系胡士汉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德,男,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世英,女,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系胡德之妻。再审申请人胡伟、肖甜与被申请人胡士汉、赖道英、胡德、陈世英房屋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第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伟、肖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胡伟尚欠胡士汉购房款2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二)讼争的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到胡伟名下,胡士汉2015年12月1日后将房屋以每月2300元租给他人,房屋租金收入应返还给胡伟、肖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有关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二审认定胡伟尚欠胡士汉购房款2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问题。2012年3月23日,胡德立下“今收到胡伟购房款现金人民币叁拾柒万零陆佰元整”收条,同日,胡伟立下“今欠到胡士汉购房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欠条。收条是支付凭证,而欠条是结算凭证,本院二审根据胡伟立下的欠条,认定胡伟尚欠胡士汉购房款25万元事实清楚;二、有关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胡士汉2015年12月1日后将房屋以每月2300元租给他人,房屋租金收入应返还给胡伟、肖甜”问题。因胡伟没有实际付清购房款,本院二审判决没有支持胡伟、肖甜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伟、肖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昊昂审 判 员 袁 金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