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任玲申请执行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玲,潘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任玲,女,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潘新民,男,1959年6月1日生,蒙古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任玲申请执行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潘新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4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