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高泽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73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612859(1-1)。负责人彭家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朝民,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泽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高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94.6270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高泽民银行存款1494.6270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英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