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王瑶琴、马亚萍与常州市怀景壹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瑶琴,马亚萍,常州市怀景壹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425号申请人:王瑶琴,女,汉族,1936年3月18日生,住本市钟楼区。申请人:马亚萍,女,汉族,1960年7月9日生,住本市钟楼区。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仇建平,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怀景壹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河景花园70、7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岳兆军,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瑶琴、马亚萍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怀景壹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王瑶琴、马亚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937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674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市怀景壹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常州市怀景壹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常州市怀景壹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经营地址本市钟楼区河景花园70、71号商铺已不实际使用,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查控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常州市怀景壹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常州市怀景壹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经营地址本市钟楼区河景花园70、71号商铺已不实际使用,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钱金华审判员 王笑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