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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天衡拍卖有限公司、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市天衡拍卖有限公司,保定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天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佳篷写字楼4层东区401号。法定代表人:苏俊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恒源路66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鹏举,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定市天衡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衡拍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天衡拍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被上诉人不是适格的主体。1、被上诉人不是《采矿权拍卖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相对方,无权主张权利。2、上诉人获得的赔偿金是依法获得。(二)500万元违约金不是上诉人作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一审法院认定500万元是受委托而得的财产事实认定不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404条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委托拍卖的标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其未收到任何的损失,可以委托再次拍卖。(二)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所有的民事合同关系,合同法的规定就是一般规定,相对于《合同法》的规定来说,《拍卖法》的规定是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国土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国土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二初字第5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500万元违约金归国土局所有并限期给付;一审诉讼费由天衡拍卖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18日,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天衡拍卖公司委托国土局公开拍卖“唐县僧贯铁矿采矿权”。2014年8月2日,国土局发布“公开拍卖唐县僧贯铁矿采矿权公告”,就竞买人的条件提出要求,包括要求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竞买人缴纳1亿元人民币竞买保证金。2014年8月21日,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向天衡拍卖公司交纳拍卖保证金1亿元人民币,取得竞买人资格。同时《拍卖须知》第九条约定:“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所交保证金将自动冲抵成交价款,差额部分买受人应予拍卖会结束后10日内补交,否则视为违约。其所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放弃竞买或未成交的竞买人其保证金将在拍卖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不计利息。”经公开竞价,中天公司竞得此采矿权,于2014年8月25日与天衡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对佣金、成交价等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如中天公司逾期不结清全款,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行将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处理,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中天公司并向天衡拍卖公司交纳佣金105万元。后中天公司未按照约定如期结清剩余款项,也未与国土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天衡拍卖公司依照约定没收了该1亿元保证金。中天公司对天衡拍卖公司没收该1亿元保证金不服,起诉天衡拍卖公司要求天衡拍卖公司返还该款项。2016年3月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保民二初字第57号判决书,确认中天公司应当给付天衡拍卖公司违约金500万元、佣金105万元,判令保定市天衡拍卖有限公司返还中天公司保证金9395万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此次拍卖的《拍卖须知》亦明确写明“受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故此次拍卖行为的实际权利人应为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拍卖须知》第九条的约定,拍卖成功保证金冲抵成交价给付国土局,不成功违约金不予退还,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该笔违约金的实际归属人应为此次拍卖的委托人。另依据天衡拍卖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买受人中天公司逾期不结清余款的违约行为实质上是对国土局的违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中天公司赔偿本案天衡拍卖公司的500万元违约金系国土局委托拍卖采矿权而产生的利益,依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及天衡拍卖公司与买受人之间的确认,天衡拍卖公司已取得拍卖委托人及买受人的佣金,故天衡拍卖公司作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国土局。综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500万元违约金应归国土局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保定市天衡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500万元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3400元,由被告保定市天衡拍卖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本案中,国土局请求将涉案的500万违约金归其所有是否有依据,是否与其有法律上的关系是本案的焦点。首先,国土局与天衡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由天衡拍卖公司依法公开拍卖唐县僧贯铁矿采矿权。该拍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已全部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天衡拍卖公司接受国土局的委托后,依拍卖法的规定制定了《采矿权拍卖须知》,组织了公开拍卖行为,竞买者保定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天衡拍卖公司的要求提供了一亿元的保证金,该保证金是防止竞买人在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违约责任的救济行为,即为参加竞买并遵从《采矿权拍卖须知》及其他规定对该竞买活动的担保。亦是天衡拍卖公司与保定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责任的约定。按照《采矿权拍卖须知》的约定,凡参加竞买者均应缴纳一亿元的保证金。拍卖成交的,保证金冲抵成交款,差额部分十日内补齐,否则视为违约,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成交后,天衡拍卖公司与保定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定市天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中明确载明,买受人已以(支票、汇款、现金)向本行交付保证金一亿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4日18点前将余款金额以(支票、汇款、现金)的形式进入本行账户,如逾期不结清全款,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行将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处理,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从《采矿权拍卖须知》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合同形式看,天衡拍卖公司与保定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竞买人保定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土局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从合同内容上看如竞买人违约,违约金交付的主体是天衡拍卖公司。其次,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原审就应围绕国土局与天衡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审理,该委托合同既无约定双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又未明确第三方违约后违约金的归属,国土局请求违约金归其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自治原则。再次,2016年3月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保民二初字第57号判决书已认定,“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按期结清全款,但未按约定履行给付剩余款项义务,已构成违约……酌定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天衡拍卖公司违约金50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未启动其他的法定程序对其结果改判之前,原审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因国土局对涉诉的500万元违约金无合同主体及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关系,且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归天衡拍卖公司,国土局对此诉讼请求无诉权,该案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0元,退还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保定市天衡拍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房 勤审 判 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颜靖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