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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德利与被执行人林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利,林雪,吴鹏,赵德利,林雪,吴鹏,赵德利,林雪,吴鹏,赵德利,林雪,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1025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利,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乡利锋村。被执行人林雪,女,1972年9月4日生,已去世。被执行人吴鹏,男,1994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东北街。申请执行人赵德利与被执行人林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0000元吉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欣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