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7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90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庆明,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303室。被执行人: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乔德,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白水镇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负债金额较大,本院依法查封并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11辆车,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宏审判员 周江伟审判员 金永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洪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