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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蔡良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蔡良剑,邱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4570110-7,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响,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蔡良剑,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邱秀群,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蔡良剑、邱秀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良剑、邱秀群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偿还期内利息人民币146000元、罚息及期内利息复利,承担案件受理费10764元,申请执行费2090元。但被执行人蔡良剑、邱秀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LSGGA53Y4AH118974,发动机号100110137)系被执行人蔡良剑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蔡良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LSGGA53Y4AH118974,发动机号100110137)。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被执行人蔡良剑、邱秀群在上述车辆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拍卖或变卖上述扣押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金枝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