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掖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昊骋机械有限公司、曲宝芹买卖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掖南商贸有限公司,莱州市昊骋机械有限公司,曲宝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450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掖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杜知远,董事长。被执行人:莱州市昊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于汇波,经理。被执行人:曲宝芹,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掖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昊骋机械有限公司、曲宝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莱州市昊骋机械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执1922号一案中有执行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莱州市昊骋机械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执1922号一案中的执行款人民币15万元之中的8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