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恢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新爱诉封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爱,封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79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爱,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封林山,男,汉族,1959年7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王新爱诉封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封林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新爱借款本金10万元。因封林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新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封林山名下财产6.7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