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陶向有与潘晓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向有,潘晓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民初1707号原告:陶向有,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2委*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晓磊,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后城村前城子屯。原告陶向有与被告潘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向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晓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向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潘晓磊偿还欠款26,700元。事实及理由:陶向有为养鸡户,2014年开始至2015年过年期间,潘晓磊在陶向有处购买鸡蛋,双方没有签订合同,通常都是现场交易,钱不够就压到下一批结清,潘晓磊每次都有欠账。2015年2月14日,陶向有与潘晓磊算账,潘晓磊欠陶向有26,700元,并出具欠据。此款至今未给付,陶向有诉至法院。潘晓磊未答辩。陶向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潘晓磊未举示证据、未质证。对于陶向有举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5年2月14日潘晓磊以孟磊的名义出具的欠据一份;2.证人闻树贵的证人证言。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潘晓磊,别名孟磊。潘晓磊自2014年开始向陶向有购买鸡蛋。2015年2月14日,双方经对账,潘晓磊欠陶向有鸡蛋款26,700元,潘晓磊以孟磊的名义为陶向有出具欠据。此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时支付价款。潘晓磊在陶向有处购买鸡蛋,应当及时付款,拖延不付已构成违约,故陶向有要求潘晓磊给付欠款26,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潘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陶向有欠款2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元(陶向有已预)由潘晓磊负担,潘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陶向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刘 凯人民陪审员 张植传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