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海峰申请执行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峰,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峰,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永华,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海峰与被执行人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83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华在鄂尔多斯银行银泰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华在鄂尔多斯银行银泰支行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卫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