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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子华等9人与内蒙古华亿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子华,内蒙古华亿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马子华等9人委托代理人:马子华,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亿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绯,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彦斌,男,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马子华等9人与内蒙古华亿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公司财产被另案查封,现被执行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5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晨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