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子华等9人与内蒙古华亿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子华,内蒙古华亿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马子华等9人委托代理人:马子华,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亿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绯,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彦斌,男,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马子华等9人与内蒙古华亿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公司财产被另案查封,现被执行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5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晨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