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古斯楞与阿拉腾牧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斯楞,阿拉腾牧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古斯楞,女,1979-7-29出生蒙古族,地址城川镇乌定希泊日嘎查。被执行人阿拉腾牧仁,男,蒙古族,地址城川镇巴彦希泊日嘎查。申请执行人高树林与被执行人阿拉腾牧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113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