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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古斯楞与阿拉腾牧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斯楞,阿拉腾牧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古斯楞,女,1979-7-29出生蒙古族,地址城川镇乌定希泊日嘎查。被执行人阿拉腾牧仁,男,蒙古族,地址城川镇巴彦希泊日嘎查。申请执行人高树林与被执行人阿拉腾牧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113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