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殿有与被执行人宋占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殿有,宋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黑023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史殿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904110612,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三道镇中心委。被执行人宋占清,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6903264951,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永发村。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玄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