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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尹洪静与刘秀珍、杨天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静,刘秀珍,杨天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1830号原告:尹洪静,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中保楼10-1-402.被告:刘秀珍,女,194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系刘秀珍之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杨天龙,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系杨天龙之姑母),1978年4月20日出生,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尹洪静与被告刘秀珍、杨天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尹洪静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洪静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洪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尹洪静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运正盼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