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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吴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吴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光明大道南边。法定代表人:陈振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晨,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苇,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滨,男,壮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再审申请人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和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1民终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莫美新审 判 员  王凯祥代理审判员  白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源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