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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4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新绣龙照明门市部与中山市汇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新绣龙照明门市部,中山市汇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4790号之一原告:中山市古镇新绣龙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主要负责人:张金,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继华,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汇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法定代表人:杨培秋。原告中山市古镇新绣龙照明门市部(以下简称新绣龙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汇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4月7日,本院向新绣龙门市部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898元,新绣龙门市部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新绣龙门市部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本案应当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古镇新绣龙照明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96元,减半收取计3898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新绣龙照明门市部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壹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