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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中执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蔡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中执字第41-13号被执行人蔡聪,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刑经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登记在蔡洁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富怡路罗家村段XX号的一套房产。2017年4月21日,买受人张凌芳以XX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蔡洁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村段XX号的一套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凌芳所有。二、买受人张凌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强志审判员  卢 鹏审判员  吕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申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