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化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胡缵云、王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胡缵云,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经营者:周礼,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被执行人胡缵云,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冷市镇。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冷市镇。本院在执行安化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胡缵云、王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