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童和学、吴诗宝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和学,吴诗宝,钟承干,许光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和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诗宝。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杰,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本利,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钟承干。原审被告:许光琳。上诉人童和学因与被上诉人吴诗宝、原审被告许光琳、钟承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5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和学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童和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和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童和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继航审判员 葛敬荣审判员 田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婧靓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