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现敏与张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敏,张冰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民初1007号原告:张现敏,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江,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生,住宜阳县北城区。系原告哥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文书,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被告:张冰冰,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张现敏诉被告张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张现敏委托代理人张海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冰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40800元,利息是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经我女儿张楠楠介绍,借我现金3万元,当时约定月利率1.5%,被告也写下欠条,女儿张楠楠说被告是因做二手车生意,资金暂时困难,还说被告有偿还能力,我才将钱转入被告的卡上,后经我多次讨要无果,无奈诉入法院。被告张冰冰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经原告的女儿介绍认识原告,2015年1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现金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张冰冰,今借张现敏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利率0.015,保证3月底还款壹万圆。借款人张冰冰,借款日期2015年1月2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入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和被告张冰冰出具的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冰冰向原告张现敏借款30000元,由被告张冰冰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冰冰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张现敏要求被告张冰冰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2015年1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冰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现敏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张冰冰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留宜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乔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