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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指定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新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执9号申请执行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屈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信阳新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法定代表人:郭元林,该公司董事长。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与信阳新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付景辉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