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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与赵江涛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赵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呼图壁县城镇东风路42号。法定代表人:马文亮,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剑峰,系该单位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江涛,男,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赵江涛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1、申请执行标的1470元、已执行1470元。2、申请执行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及设施,暂不具备条件,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努 尔 兰代理审判员 赵 义 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叶尔赛力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