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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杜冰凌与申请人许金华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华,崔震,李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异29号案外人:杜冰凌,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申请执行人:许金华,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崔震,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野,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同江市内。在本院执行申请人许金华与被执行人崔震、李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杜冰凌于2017年4月24日对执行程序中冻结其在同江农商银行的工资存款3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杜冰凌称,案外人杜冰凌与本案被执行人李野是夫妻关系,2016年11月30日在同江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夫妻关系,2017年4月17日法院依据(2017)黑0881执581号裁定书冻结了案外人在同江农商银行的工资存款30万元,提出异议1、法院所冻结的存款系案外人的个人财产,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李野早在2016年11月3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了夫妻关系,现法院冻结案外人在与被执行人李野离婚后的工资存款系案外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李野无关,因此申请执行人许金华无权要求冻结案外人的工资存款。2、被执行人崔震向申请执行人许金华借款,案外人前夫做担保,案外人做为担保人的原配偶无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所执行的案件,系案外人前夫李野为被执行人崔震担保,被执行人崔震在向申请执行人许金华借款时并未有案外人签字做担保,虽然案外人前夫在婚续期间为他人借款做担保,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兹因借款方生意资金周转不便,特向贷款方许金华借款。由此可见借款未用于案外人的家庭生活当中,案外人未从中受益,因此案外人依法无任何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许金华无权冻结案外人工资。3、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申请执行人许金华在诉讼前申请查封李野名下位于同江市丽云华都综合楼A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2002207、建筑面积:105.91平方米,并冻结李野在中国建设银行同江支行帐户存款50万元,案件执行标的50万元,上述查封财产已明显超出案件诉讼金额,现又冻结案外人工资30万元明显存在超标的查封。现要求中止对案外人银行存款的执行并解除冻结。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金华与被执行人崔震、李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崔震、李野不履行(2017)黑0881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金华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据(2017)黑0881执581号裁定书冻结杜冰凌在同江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30万元。案外人杜冰凌于2017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杜冰凌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杜冰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蒋春太审判员  刘成林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