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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敖特根花诉朝勒孟图雅、宝音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根花,朝乐孟图娅,宝音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敖特根花,女,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其巴嘎图西街畜牧局小区2栋4号。被执行人朝乐孟图娅,女,蒙古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被执行人宝音其木格,女,蒙古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特根花与被执行人朝勒孟图雅、宝音其其格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鄂前执字第56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序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