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长有与卜伟丽、刘国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有,刘国志,卜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长有,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国志,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卜伟丽,女,1959年4月27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陈长有诉刘国志、卜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内070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长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国志、卜伟丽给付欠款90814.5元,执行费12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卜伟丽工资账户90814.5元,执行费1262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XX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