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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上海兆悦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与黑龙江福和华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福和华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兆悦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王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玉杰,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男,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福和华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法定代表人:吴光彦,职务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兆悦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福和华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8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兆悦信息技术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保东审判员  朱 丽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