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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千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千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千,男,回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毕业,中共党员,2010年2月至2015年7月任社旗县唐庄电所所长,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任社旗县电业局配电中心主任,2016年4月至今,任电业局高压带电作业班班长,住社旗县。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8月5日被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与他人串供妨碍侦查行为,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10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4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1月11日,被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德青,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6)366号起诉书指控告人王千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旭、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千及其辩护人杨德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千于2010年2月至2015年7月,利用担任社旗县唐庄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电费用于所里开支,而将社旗县电业局每月给唐庄供电所的经费,用于自己日常开支,共计160644.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千退还赃款20万元。被告人王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指控的部分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该案指控的160644.5元中很大部分均用于单位开销,因公支出金额与个人花费金额无法分清;被告人王千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千于2010年2月至2015年7月,利用担任社旗县唐庄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电费用于所里开支。社旗县电业局每月给唐庄供电所经费4500元,被告人王千将套取出的160644.5元用于自己日常开支及车辆修燃。案发后,被告人王千退还赃款2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王千的户籍信息、王千的档案资料证实王千的基本情况。(2王千的聘任职务通知、国网社旗县供电公司文件社电【2015】26号、国网社旗县供电公司文件社电【2016】31号证实被告人王千的任职情况。(2审计报告证实对王千任职期间财务进行审计的情况。(2社旗县电业局相关文件电业局车辆管理、业务管理办法、预付管理办法、2007年可控包干经费管理办法、文印、微机耗材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考核办法的基本规定。(2唐庄电所包干经费的开支证实2010年2月到2015年7月唐庄电所包干经费的开支的基本情况。(2王千手写的交待、情况说明、检查证实王千在承认其在担任唐庄电所所长期间,将包干经费8万元左右用于个人开支,并找付食票据变通,王千认识自己的错误。7、辨认笔录(1)金旭红辨认的截留电费的复印件证实2011年到2012年截留电费的所有开支情况。(2王千对个人报销的费用清单进行辨认证实王千在2010年2月到2015年7月,将社旗县电业局支付给唐庄电所的“包干经费”中的90704.5元用于个人开支,104472元用于个人车辆加油、维修。(2证人证言(2证人李磊的证言证实王千在李磊家购买副食五年94979元,已经全部结清,除了王千在自己店里买东西给了他发票,没有给王千找过其他票据。(2)金旭红的证言证实社旗县电业局每月拨付唐庄电所经费4500元;金旭红作为电所核算员,经王千决定,截留电费100万元,用于所里的开支,金旭红负责报销下账,小伙费103152.29元;副食费204949元;用餐费268933元;加班补助、奖金、保险共94934元;施工用车、购物、加油费用共63606.8元;购买办公用品、电话费报刊等82004.6元;临时工工资5740元、工伤药费2424元;李俊经手的开支113305元。全部用完。王千的车是用金旭红的名字购买的,平时都是王千在用。(2证人景斌的证言证实金旭红在景斌家中车库放过东西,王千在担任唐庄所长期间,在景斌家买东西都是现赊账,景斌到所中要钱,景斌给过王千发票。王千借过景斌4万元钱。发放过补贴、奖金、礼品之类的东西。(2证人李俊的证言证实李俊的车用于下乡维修,报销的有加油费,王千的车很少下去。买保险,发放的有加班补助、奖金、中秋、春节礼品等。(2证人刘玉章的证言证实王千发放的有加班补助、奖金、中秋、春节礼品等,刘玉章领取的有。(2证人陈红的证言证实陈红领取过奖金、补助、米面油等物品。(2被告人王千的供述与辩解我之前在任社旗县唐庄供电所所长期间,将自己的开支8万元左右在社旗县电业局账上报销的事属实。在我担任唐庄供电所所长期间,局里每个月给唐庄供电所4000多元的“包干经费”,因我让金旭红私自截留有电费,所里的开支从金旭红私自截留的电费中开支后,“包干经费”剩余有钱,我就从中将自己的开支报销了。我在唐庄供电所5年多的所长,期间总的报销有8万元左右。因是分多次在很长期间报销的,具体现在我挑不出来了。但经我辨认我报到局里的发票,其中我以在南阳红都、大统百货购物等的发票,和我找我爱人张茹的发票,应该就是我报销自己开支的发票。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以这些发票的具体数字为准。除了你让金旭红私自截留电费的开支100余万元外,我在任社旗县唐庄供电所所长期间,每年社旗县电业局给唐庄供电所有5万元左右的经费,5年共25万元左右。都是我自己到社旗县电业局财务上用发票报销,再将报销的钱领走。另外我还报销有汽车修燃费共10万多元,剩余的钱报销的是在李磊处购买副食的费用。我自己有个车,这些修燃费是我这个车产生的费用。我自己的车,也因公使用了。这事叫咋说,本来如要是我在任唐庄供电所所长期间,按局里规定只能在局里给的“包干经费”范围内花钱,要是这样的话我报点修燃费也可以。但我让金旭红私自截留有电费100余万元也花了,那就大大超出了局里给唐庄供电所限定的“包干经费”了,那我就不能再报销了。因我在任唐庄供电所所长期间,花的钱已经超出你局给唐庄供电所限定的“包干经费”,我车辆的修燃费就不应该再报销了。我在任唐庄供电所所长期间,在社旗县电业局账上报销的费用中,剩余的部分是报销的在李磊处购买副食的费用,剩余的费用中,除了个别的小额开支外,上千元的开支都是在李磊处购买副食的费用。这些副食买了之后我就放在我办公室里面的套间里了,没有具体给唐庄供电所哪个人。金旭红处用截留电费报销的在李磊处购买副食的费用,发票后都附有李磊店当时记账时写的条子。我在社旗县电业局账上报销的这些是李磊处购买副食的发票,没有附李磊店当时记账时写的条子,因为局里当时报销时没有要求要附带这些条子,所以没了附带。当时结账时给我了,但我没有保存,现在找不到了。我没有与李磊见过面,也没有电话联系过。我愿意退钱。在我被取保候审后,我曾给景斌打电话问他借2万元钱,后来他将钱送到我哥王正家交给我的。没有交谈,当时他将钱给我后就走了。之前在任社旗县唐庄供电所所长期间,让金旭红保管、开支私自截留的电费100多万元一事属实。在任社旗县唐庄供电所所长期间,将自己的开支8万元左右在社旗县电业局账上报销的事属实。在任唐庄供电所所长期间,在向社旗县电业局报销经费过程中,除将自己的开支8万元左右在社旗县电业局账上报销外,其他的开支属实。在社旗县电业局报销经费总额当中,除了自己开支的这8万元左右,和车辆开支10万多元外,剩余的几万元发票,是李磊给的发票属实。这些发票都是我在李磊处买副食后先欠账,之后还他账时他给我的发票。没有现金结算,都是欠账后结的。在社旗城县城的就是李磊和景斌这两家开设有账户外,其他的我没印象。在我任唐庄供电所所长期间,让所里核算员金旭红将部分台区电量隐瞒,并将一部分高电价用户报成低电价,从中间截留一部分差价电费。这些钱,大概有100多万元,由核算员金旭红保管。支出都是我同意后基本上是金旭红支出的现金,我也支过。这些都有支出票据,保存在金旭红那里,金旭红还记的有帐,也在金旭红处保管着,后来都交到你们那了。在我任唐庄供电所所长期间,当时社旗县电业局每个月只给唐庄供电所4000多元的经费,让我们包干使用,也就是开支超了局里不管,得我们自己负责。因我见我的前任就是截留电费,用以弥补超出局给经费的开支。我也就截留电费,用以弥补我任所长时超出局里给经费的开支。根据金旭红处保管的账统计,这100余万元的开支(不包含你们原来交到县纪委的8万多元开支)为:小伙费103152.29元;副食费204949元;用餐费268933元;加班补助、奖金等共123654元(与副食有28720元的重叠);施工用车、购物、加油费用共63606.8元;购买办公用品、电话费报刊等82004.6元;临时工工资5740元、工伤药费2424元;李俊经手的加油、购物开支113305元。在这些开支中,除小伙及购买办公用品这些开支外,其他如副食、餐费、加班补助等费用,不是所里日常必须的开支。如不是我决定,这些开支不能发生。按我们局里的相关规定,超出局里给当时唐庄供电所定的“包干费”外,什么也不给报销,那这些开支也不让报销。当时我到唐庄供电所时,前任就是这么开支的,加上当时别的电所也是这么开支的,我也就没有严格按照单位规定执行,致使发生了这些费用。为了有钱开支,就像别的电所一样开始截留电费,以支付这些开支。这事是违法的,我承认错误。每个月4000多元,具体我记不清了,准确数字以相关凭证为准。每个月我拿着发漂到社旗县电业局财务上报,然后给我现金。报销这些钱时因之前我就自己垫钱开支了,所以得到钱之后我自己留下了。这些钱的开支、报销情况除我外还有金旭红知道。社旗县电业局财务上报销的这些开支的情况,这些开支大致分三块,车辆修燃费有10万多元,我自己的开支8万元左右,其他的钱主要是给所里购买副食了,小部分是办公用品。我自己有个车,这些费用都是这个车辆平时的费用。这个车单位也使用了。我自己的开支8万元左右具体也记不清了,就是自己一些日常购物这些开支。其他的开支发生主要是在李磊处购买的副食,另外在其他地方也买有小额的物品。这些情况与之前让我辨认的社旗县电业局相关凭证没有出入,情况就是我原来说的情况。这25万元左右的经费开支,车辆修燃费10万元左右,我自己的开支8万元左右,剩余的钱用于所里开支了。是用我在南阳南阳大统、红都等购物发票报销的。(王千辨认统计表)经我辨认,这两张统计表中显示的发票,就是我用公款报销的个人开支。另外我得说明一下,这两张统计表中显示的3张“南阳卧龙区金泰通讯”(2200元、2250元、2000元发票,和2张“南阳卧龙区金都通讯”(1700元、1800元)发票,因我在唐庄供电所时,曾给唐庄供电所购买过窗口对讲机和移动对讲机,如金旭红处没有报销,则购买这些对讲机的钱应从这82554.5元中扣除;如在金旭红处报销了,那就算了。我车辆的费用,单位确实用了,我觉得大部分时间车都是因工作在用,应是单位负担。我自己用的少,我只应该负担一少部分。不应该将自己的开支8万元左右,在社旗县电业局给唐庄供电所的经费中报销。社旗县电业局派出的供电所财务属于“报账制”,也就是我们所属于社旗县电业局的派出部门,自身没有收入。正常的业务开支,按局里规定,每个月4500元左右的“包干费”(经费),但需要拿支出票据到局里找相关领导审批后,才能到局里财务部报支,对于超出“包干费”的支出局里不予负责。因局里给的“包干费”(办公费用)不够开幽立任所长就是采取截留电费的方法,增加所里的收入用于开支,再加上我见其他所也是这样做的,所以我就把安排所里核算员金旭红将一部分电费截留下来,好用于所里餐费等支出。主要是两种方法:一种是在完成局里任务的前提下,将部分线损调节费截留,另一种部分台区电量隐瞒,并将一部分高电价用户报成低电价,从中间截留一部分差价电费,这些钱总的大概有100万左右,具体以相关凭证为准。由核算员金旭红保管,应该是存在她的个人账户上。这100多万元,大多数都是经办人来拿着票据找我签字,我同意后,他们再找金旭红报销,我也经办了一部分票据,但这部分不是我私人支出,是因公支出的票据。这些支出票据,保存在金旭红那里,金旭红还记的有帐,现在这些票据在检察院保存着。社旗县电业局给唐庄供电所有经费,每月大致4500多元,一年5万多,五年下来总的大致有二三十万元,具体以相关凭证为准。我拿着发票,到电业局财务上报销后领取,都是现金。这些从社旗电业局调取的,我在唐庄供电所任所长期从社旗电业局领取经费的会计凭证,时间从2010年2月至2015年7月,(王千辨认凭证)经我辨认,这些报销票据我见过,这些发票都是我到局里领取经费时报销的发票。这些开支大部分都是我经手办理的。除了我外,金旭红和景斌等人也在这些发票上签过经办人,但他们实际是不是同我一起经办的我记不清了,但就是他们没有经办,我也在让他们在这些发票上签字时,给他们说过这些开支。为了证明这些开支属实,这些开支虽是我经办的,也让他们签个经办人,我也给他们说过。全部是我自己领走了。(4张从社旗县电业局调取的财务凭证,制作的统计表,内容是王千在任唐庄电所期间,从社旗县电业局领取的费用及用途,王千辨认统计表)经我辨认,这与账相符,我没有异议。唐庄电所里没有公车,就用我私人的大众轿车,车牌号是豫R×××××,这10万左右就是平时加油、修车产生的费用。所里没有配车,有时我的车公家也使用。在县电业局报销的这10万元左右的修车、加油费,没有在唐庄供电所报销这部分费用。副所长李俊的车公家也使用了,他的加油费、修车费在所里截留的100多万电费里支出了。绝大部分是因公使用产生的费用,个人用的很少。我记得大致有9万元左右的开支是我自己的日常开支,其他是所里的开支。大部分南阳开支的,比如南阳大统金玛特、南阳红都、鸿德百货、南阳万德隆等,还有在我爱人张茹处的开支都是我个人的开支。(王千辨认统计表)经我辨认,是我个人开支在公家报销的费用,共计82554.5元,其中有五笔通讯器材,共计7700元钱,如果没有在截留的100多XX报,那这7700元应该减去。(王千辨认统计表)经我辨认,是我个人开支在公家报销的费用,共计18100元。金旭红保管和记账开支的是截留电费得到的钱。我在唐庄电所任所长期间,在李磊处买的副食多,金旭红保管的截留100万左右的电费中报销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在李磊处买的副食的发票,报销的时候写的用途却是“电料、办公用品“等名义,因为当时县电业局要求这样写,只有写成这些用途,才能报销。在任唐庄电所所长期间,私自截留的电费总额,超出了社旗县电业局给唐庄电所定的“包干经费”数额。这事我错了,我有贪小便宜的心态,想着所里的开支因截留电费后能包住,而局里正常给唐庄电所的“包干经费”还有剩余的,所以就报销了。证实王千利用职务便利,将9万左右的个人开支及10万左右汽车加油,维修费到局财务报销。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千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未能将因公支出金额与被告人个人花销金额无法分清的辩护意见,本案中经被告人辨认、确认的唐庄电所费用开支统计等证据足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千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千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6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闫进猛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洋 关注公众号“”